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关于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0 浏览次数:1507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关于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关于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的暂行规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14年12月29日
主题词:人事 劳动纪律 规定 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印发
安徽医科大学关于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效能意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劳动纪律与规范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劳动纪律,树立职业道德,强化效能意识,提高业务素质,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恪尽职守。
(一)党政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度,认真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专职辅导员工作时间由学生处根据学生管理工作特点,另行要求。
(三)专任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教学管理条例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完成教学、科研工作,承担公共事务。按时参加学校或院系规定的政治学习或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来校时间三年内的青年教师、实验教学人员实行坐班制度,除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外,积极承担教研室的集体事务,其从事教学、科研和集体事务时间视为坐班时间。
(四)教职工因事、因病等不能按时到岗上班,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请假,未经批准离岗者,按旷工处理。在请假期间从事创收或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核实,扣发假期间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教职工因公外出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告审批制度。
(五) 各类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外出兼职(学术、学会兼职等除外),否则按旷工处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在校外企业兼职(任职)。
第三条 全校教职工应当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增强能效意识,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教学、工作环境。上班期间严禁随意离岗,严禁网上炒股、理财、购物,严禁网上打牌、打麻将、下棋、玩游戏、看电影等娱乐行为。
第三章 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人员考勤工作,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安徽医科大学教职工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处备案。对考勤工作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按国家相关文件处理。
第五条 教职工考勤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职务晋升、晋级和聘任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
第六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探亲、产假、婚假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须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请假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请假理由、期限,并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确因情况特殊,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岗工作并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办理销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岗的,应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除病假、产假外,其他各类假期延假期间待遇均比照事假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审批权限
(一)校级领导请假,按照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二)院、系(所)、部(处)、直属单位等部门主要领导请假,依据审批权限,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书记或校长备案;部门副职请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其他教职工请假,7天以内可由院、系(所)、部(处)审批; 7天以上(含)者需由所在院、系(所)、部(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第五章 各类假期及待遇
第八条 病假
凡我校工作人员因病请假,须持有校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并按相关程序报批后生效。对校外就诊者,由校医院进行审核同意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一)教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
(二)教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三)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按校内奖励性绩效文件执行。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
(五)患有癌症、精神分裂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九条 事假
(一)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二)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21.75天。
(三)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21.75天。
(四)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有直系亲属患癌症等重大疾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第十条 探亲假
(一)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请假者必须是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见习人员和试用人员需在见习和试用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二)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三)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当年可不予准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四)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五)当年结婚者,本年度不再享受探望配偶假,婚后第四年才能享受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
(六)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基本工资不变,基础性绩效工资比照事假计发。
(七)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由学校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单位负担。学校所负担的车船费仅限国内部分,报销范畴参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
(八)公派出国(境)人员配偶符合出国(境)探亲条件者,探亲假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比照事假计发,从第四个月起,按停薪留职处理,出国(境)探亲期满六个月,如因特殊情况在外不能按期返校的,须在假期内经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同意,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九)军属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包含在产假时间之内。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超过天数则按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凡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四)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工作的,给予男方20天照顾假,待遇比照探亲假处理。
(五)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产假(98天,难产、多胎另加)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报销其往返车、船票。
(六)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育第二胎的女职工,产假按照国家或省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请假时需持准生证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签字后至人事处办理。
(七)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原标准发放。
(八)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工作的,经我校医疗保险指定医院诊断须延长者,其延假期间的待遇,比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婚假
男女双方均在本市工作的给假3天,一方在外地工作的给假7天。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凡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假期2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三条 丧假
凡本校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养父母及因父母双亡抚养其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死亡需处理后事的,市内给假3天,外地给假7天,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十四条 其他假
(一)职工因工(公)负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在规定的治疗休养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
(二)哺乳期女职工在工作期间享有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教职工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年休假。未享受寒暑假期的我校正式职工,工作1年以上者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个工作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应在当年度休完,不得跨年累积。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 凡请假者须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请假期满,因故需续假者,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凡逾期不归,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包括出国探亲人员),从超假之日起,作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旷工行为除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外,一个月内旷工一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一个月内旷工2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者,除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外,同时扣除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八条 迟到和早退计入职工考勤,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5次按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按月报学校人事处,作为年度考核和违纪处理的重要依据。由于非人为因素,如暴雨、暴雪、交通事故等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到岗的,应在规定到岗时间之前电话通知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考勤人员,可不认定为迟到。
第十九条 对在督查过程中发现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人员,视情节、次数给予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校内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三)个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四)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者, 凡未经学校批准逾期六个月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私事出国(境)者, 凡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三个月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服从上级组织安排,对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教职工违反本规定所述劳动纪律,情节严重的,由人事处和监察室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18号令)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违纪处理、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所)、部(处)、直属单位部门应加强劳动纪律教育和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教职工中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因失察、拖延、推诿致使本单位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者的责任。滥用职权,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违反劳动纪律应该进行查处的教职工予以包庇、纵容的,学校将给予严肃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直属附属医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在职教职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